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第 32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或分支機構經理人不得投資於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兼為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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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32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負責人、部門主管或分支機構經理人不得同時投資於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也不得同時兼任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的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公司的負責人同時擔任另一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董事,那麼根據這個規定,這個人就違反了第32條的規定。他必須選擇其中一個職位,不得同時擔任兩個職位。同樣地,如果一個人同時是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負責人和另一家證券商的監察人,也是違反了這個規定的。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利益衝突和競爭不公平,確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管理人員能夠全力以赴地經營該事業。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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