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第 33 條
董事或監察人為法人者,其代表人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二十九條至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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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提供的法律資料,無法找到關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第 33 條的解釋,因此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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