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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第 34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發營業執照後,應於一個月內申請募集符合證期會規定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並應於經核准後六個月內開始募集,四十五天內募集成立該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或募集成立基金者,廢止其營業之核准,並通知限期繳銷營業執照;限期不繳銷者,由證期會公告註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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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34條的解釋,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獲得營業執照後,應在一個月內提出申請,以符合證券期貨事業監理委員會的規定,來募集符合條件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後,該公司應在核准後的六個月內開始募集資金,募集成功並成立基金的時間限制為四十五天。 如果一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沒有按照上述規定提出申請或募集成立基金,其營業執照將被廢止,並且被證券期貨事業監理委員會通知要在一定期限內遞交營業執照。如果逾期未繳交,該營業執照將被證期會公告註銷。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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