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第 35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請證期會核准: 一、變更公司章程。 二、停業或復業。 三、解散或合併。 四、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五、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六、變更資本額。 七、變更公司或分支機構營業處所。 八、其他經證期會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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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35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需要先經證券期貨事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期會)核准,才能進行以下情事之一: 一、變更公司章程。 例如,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欲修改其公司章程時,需先向證期會提出申請並經核准方可實施變更。 二、停業或復業。 例如,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計劃停業一段時間或復業時,須先向證期會報請核准。 三、解散或合併。 例如,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欲解散或進行合併時,必須先經過證期會核准。 四、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例如,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計劃將其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轉讓給他人時,需要事先經證期會核准。 五、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例如,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計劃接受他人轉讓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時,也需經證期會核准。 六、變更資本額。 例如,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欲變更其資本額時,須先向證期會提出申請並獲得核准。 七、變更公司或分支機構營業處所。 例如,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欲變更其公司或分支機構的營業處所時,必須先向證期會申請核准。 八、其他經證期會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證期會可能還規定其他需要經核准的事項,具體細節可參考最新的證期會相關法規。 參考資料: 證券期貨事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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