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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相關法令辦理外,並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函送同業公會彙報證期會: 一、變更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二、因經營業務或業務人員執行業務,發生訴訟、非訟事件或經同業公會調處。 三、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持股之變動。 四、其他經證期會規定應申報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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