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第 36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相關法令辦理外,並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函送同業公會彙報證期會: 一、變更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二、因經營業務或業務人員執行業務,發生訴訟、非訟事件或經同業公會調處。 三、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持股之變動。 四、其他經證期會規定應申報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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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36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以下情況下,除按照相關法規辦理外,還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函送同業公會彙報證期會: 一、變更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二、因經營業務或業務人員執行業務而發生的訴訟、非訟事件或經同業公會調解。 三、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持股發生變動。 四、其他依證期會規定應申報的事項。 針對第36條中的第一項,可以參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34條,該條規定了變更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的程序和要求。 針對第36條中的第二項,可以參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35條,該條規定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因經營業務或業務人員執行業務而發生訴訟、非訟事件時的報告程序和要求。 針對第36條中的第三項,可以參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37條,該條規定了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持股變動的報告程序和要求。 針對第36條中的第四項,需要參考證期會相關規定,例如證券期貨局所制定的申報事項。 *參考資料來源: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 證券期貨局網站 (https://www.fsc.gov.tw/)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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