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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公告並向證期會申報經會計師查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申報前項年度財務報告,應送由同業公會彙送證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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