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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第 38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公告並向證期會申報經會計師查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申報前項年度財務報告,應送由同業公會彙送證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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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38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公告並向證期會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根據該條款的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每個營業年度結束之後的四個月內,必須公告並向證券期貨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年度財務報告。這包括由會計師經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並由監察人承認的財務報告。同時,該項財務報告應送由同業公會彙送證期會。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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