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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第 39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之規定所締結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應於發行受益憑證前,報經證期會准。 前項契約應記載事項,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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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39條的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締結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前,必須先向證券期貨事業管理委員會報備並獲得核准。該條還要求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應該記載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的相關事項。根據最新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應記載的事項包括基金的名稱、基金的目標、基金的運作方式、基金的費用結構等。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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