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第 40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受益憑證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先向申購人交付公開說明書。 前項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事項由證期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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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40條的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發行受益憑證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時,必須先向申購人交付公開說明書。公開說明書中所應記載的事項,則由證期會(證券期貨局)依據相關法令進行定義和設定。根據證券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證期會訂定了「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此準則針對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時製作公開說明書的相關事項進行了規定。根據該準則第二條的規定,公開說明書的內容必須詳實明確、文字敘述應簡明易懂,且不得有虛偽或欠缺之情事。此外,根據該準則的第二項,公開說明書的內容必須具有時效性,即在公開說明書刊印前,發生的足以影響利害關係人判斷的交易或其他事件,都應當一併揭露在公開說明書中。 根據上述法規,一個範例是當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先向申購人交付公開說明書,公開說明書中必須包含詳實明確的內容,並且文字敘述應簡明易懂,不能有虛偽或欠缺之情事。此外,如果在公開說明書刊印前發生了足以影響投資人的判斷的交易或其他事件,這些事件也都應在公開說明書中一併揭露。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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