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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投資外國證券事業,應檢具下列書件向證期會申請准: 一、董事會或股東會議事錄。 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三、投資計畫書,應載明: (一) 投資計畫:含投資目的及預期效益、資金來源及運用計畫、營業計畫、資金回收計畫;如為控股公司型態者,應將再轉投資之投資計畫一併提出。 (二) 業務經營規劃:含公司設置地點、資本額、其他主要發起人或股東之簡介、經營業務、營業項目及業務經營原則。 (三) 未來三年財務預測。 四、新設公司或被投資公司之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 五、投資地之相關管理法令或自律公約。 六、其他經證期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自核准投資外國證券事業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實際投資之相關證明書件,申報證期會備查。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證期會核准之投資事項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之日起十日內,申報證期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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