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第 46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投資外國證券事業,應檢具下列書件向證期會申請核准: 一、董事會或股東會議事錄。 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三、投資計畫書,應載明: (一) 投資計畫:含投資目的及預期效益、資金來源及運用計畫、營業計畫、資金回收計畫;如為控股公司型態者,應將再轉投資之投資計畫一併提出。 (二) 業務經營規劃:含公司設置地點、資本額、其他主要發起人或股東之簡介、經營業務、營業項目及業務經營原則。 (三) 未來三年財務預測。 四、新設公司或被投資公司之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 五、投資地之相關管理法令或自律公約。 六、其他經證期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自核准投資外國證券事業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實際投資之相關證明書件,申報證期會備查。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證期會核准之投資事項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之日起十日內,申報證期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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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46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申請投資外國證券事業時,應提交以下文件予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下稱證期會)核准: 1. 董事會或股東會議事錄。 2.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3. 投資計畫書,包括投資目的和預期效益、資金來源和運用計畫、營業計畫、資金回收計畫。如果是控股公司,還需要提供再轉投資的投資計畫。 4. 業務經營規劃,包括公司設置地點、資本額、其他重要發起人或股東的簡介、經營業務、營業項目和業務經營原則。 5. 未來三年財務預測。 6. 新設公司或被投資公司的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的文件。 7. 投資地的相關管理法令或自律公約。 8. 根據證期會的規定,還需要提交其他文件。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獲得證期會核准投資外國證券事業後的六個月內,應提交實際投資相關的證明文件,由證期會保留。 如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核准的投資項目有變更,則應在變更之日起十天內向證期會申報,並提交相關文件供證期會查閱。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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