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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第 47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投資外國證券事業,應自證期會准之日起三個月內,依規定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核准 (備)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證期會得廢止原核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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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47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投資外國證券時,需要在獲得證券期貨事業監督委員會核准後的三個月內,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核准。如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按照前述規定進行申請,證券期貨事業監督委員會有權廢止原核准的事項。 參考資料: - 李宛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2017年12月22日修正),行政院主計總處全球資訊網,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100155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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