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第 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核准投資外國證券事業後,對於資金之匯出、被投資外國證券事業之登記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等,應於取得證明文件後五日內申報證期會備查。 前項資金之匯出應經證期會核准,並依管理外匯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被投資外國證券事業營業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申報該被投資事業之年度財務報告。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核准投資外國證券事業後,對於資金之匯出、被投資外國證券事業之登記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等,應於取得證明文件後五日內申報證期會備查。 前項資金之匯出應經證期會核准,並依管理外匯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被投資外國證券事業營業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申報該被投資事業之年度財務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