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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第 48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准投資外國證券事業後,對於資金之匯出、被投資外國證券事業之登記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等,應於取得證明文件後五日內申報證期會備查。 前項資金之匯出應經證期會核准,並依管理外匯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被投資外國證券事業營業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申報該被投資事業之年度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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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第48條的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獲得投資外國證券事業的核准後,需要在獲得相關的登記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後的五天內向證券期貨局申報備查。此外,在匯出資金時需要經證券期貨局的核准,並遵守管理外匯的相關規定。另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需要在被投資外國證券事業的營業年度結束後的六個月內,向證券期貨局申報該外國證券事業的年度財務報告。 這些規定的參考來源可以是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本身,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官方文件。例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可以在證券期貨局的官方網站上找到,並使用最新版本的規則。同樣地,管理外匯的相關法律和法規以及證券期貨局的指引文件也可以作為參考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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