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第 51 條
證期會得隨時命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關係人提出財務、業務報告或其他參考資料,並得直接檢查其財務、業務狀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第 51 條,證券期貨事務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會)有權隨時要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相關人提供財務報告、業務報告或其他參考資料,並有權進行直接檢查以確認其財務狀況和業務運作情況。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其業務運作中存在潛在的風險或違規行為,證期會可以要求該公司提供相關的財務報告和業務報告,並進行審查和檢查以確定其是否符合相關的法規和規定。此舉旨在保護投資者的權益並確保市場的穩定運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