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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第 52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將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向證期會申報並抄送證券相關單位。 前項所稱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指下列事項: 一、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二、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事件,造成公司營運重大困難者。 三、向法院聲請重整者。 四、董事長、總經理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者。 五、變更公司或所經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簽證會計師者。 六、有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至第五款情事之一者。 七、向關係人購買不動產者。 八、其他足以影響公司繼續經營或所經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人權益者。 第五條第三項關於關係人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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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第 52 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發生對投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後的兩天內應公告並向證期會申報,並抄送給相關的證券單位。所謂的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的事項包括以下內容: 一、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二、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造成公司營運重大困難者。 三、向法院聲請重整者。 四、董事長、總經理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者。 五、變更公司或所經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簽證會計師者。 六、有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至第五款情事之一者。 七、向關係人購買不動產者。 八、其他足以影響公司繼續經營或所經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人權益者。 根據該法條的第五條第三項,關於關係人的規定,在前述事項中也適用。 參考資料: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法 (2021.02.04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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