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第 53 條
證期會於審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申報之財務、業務報告及其他參考資料時,或於檢查其財務、業務狀況時,發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不符合法令規定之事項,得糾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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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53條,證期會(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審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申報的財務、業務報告和其他參考資料,或者在檢查其財務、業務狀況時,如果發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不符合法令規定的事項,可以進行糾正。 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以保護投資人的權益。當證期會在檢查過程中發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違反法令規定的情況時,可以對其進行糾正,要求其改正違規行為。 此條法規並未提及具體的糾正措施,所以證期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採取不同的糾正方法。具體的糾正措施可能包括要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重新提交正確報告或文件、罰款、暫停業務或吊銷許可證等。 參考資料: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 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官方網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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