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第 54 條
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除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罰外,證期會並得於二年內停止受理其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申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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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第 54 條,如果違反該規則的規定,除了根據相關法律進行處罰外,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還可以在兩年內停止受理其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申請案件。這表示如果某一投資信託事業違反了這個規則,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可以在兩年內不再接受該事業的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申請案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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