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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第 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除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罰外,證期會並得於二年內停止受理其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申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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