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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第 55 條

本規則九十年十月十七日修正施行前,已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總經理、副總經理、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或業務人員,不符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六條規定之資格條件者,應自本規則修正生效後二年內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不得從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總經理、副總經理、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或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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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55條,在該規則的修正施行前,如果某人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或業務人員,但不符合第18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第25條或第26條中所規定的資格條件,則應在該規則修正生效後的兩年內進行補正。 如果逾期未能完成補正,則不得從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或進行第21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所列業務。 其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定義了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資格條件,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或業務人員。這些人士在修正施行前,如果不符合第18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第25條或第26條中規定的資格條件,就需要在修正生效後的兩年內補正。 補正的意思是符合修正後的資格條件,可以通過相應的測驗或培訓來達到這些資格條件。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完成補正,則禁止該人從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相應職位或業務。 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重要職位的人具有相關的資格和專業能力,以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確保該行業的正常運作和穩定。 參考資料: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第 55 條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修正公告(9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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