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第 7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有一名以上符合第八條規定資格條件之股東,且其合計持有股份不得少於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 前項股東轉讓持股,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股東轉讓持股前申報證期會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擁有股東的情況下,要求至少有一名符合第八條規定資格條件的股東,且該股東的持股比例不得少於已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如果有股東轉讓持股,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股東轉讓持股之前,需要向證期會申報並備查。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72.05.26) 第 7 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