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7

快速跳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有一名以上符合第八條規定資格條件之股東,且其合計持有股份不得少於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 前項股東轉讓持股,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股東轉讓持股前申報證期會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擁有股東的情況下,要求至少有一名符合第八條規定資格條件的股東,且該股東的持股比例不得少於已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如果有股東轉讓持股,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股東轉讓持股之前,需要向證期會申報並備查。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72.05.26) 第 7 條

  • 第八條條文
  • 持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第 7 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有一名以上符合第八條規定資格條件之股東,且其合計持有股份不得少於已發行股份總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