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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第 7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有一名以上符合第八條規定資格條件之股東,且其合計持有股份不得少於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 前項股東轉讓持股,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股東轉讓持股前申報證期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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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擁有股東的情況下,要求至少有一名符合第八條規定資格條件的股東,且該股東的持股比例不得少於已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如果有股東轉讓持股,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股東轉讓持股之前,需要向證期會申報並備查。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72.05.26) 第 7 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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