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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 訂定)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募集〈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發行計畫 壹 本次募集計畫重要內容: 一、發行額度。 二、投資地區及範圍。 三、投資基本方針、策略、特色。 四、募集能力與經理能力。 五、預計基金成立時之規模。 六、對公司及證券市場可能產生之影響及其效益之評估。 七、基金保管機構遴選標準與評估過程及結果。 八、債券型基金應再載明下列事項: (一) 潛在申購客戶之名單與申購金額及其變動風險之評估與管理。 (二) 投資標的與操作方式。 (三) 交易對象評估作業。 (四) 交易及交割管理作業。 九、涉及海外投資應再載明下列事項: (一) 取得海外資訊之管道。 (二) 海外顧問契約之重要條款。 十、追加募集案件應再載明下列事項: (一) 開放贖回之日期,及該日起至申請送件日是否屆滿二個月。 (二) 申請日前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准發行單位數之比率及是否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貳 本次募集基金與公司已發行基金之比較: 一、投資地區及標的。 二、投資基本方針、策略、特色。 參 行銷方式: 一、最近募集三個基金之銷售經驗: (一) 該等基金成立時之規模及自然人分散情形。 (二) 經理公司及各承銷商之銷售單位及比例。 二、預計本基金申請成立時自然人投資分散情形。 三、本次承銷商及代理機構之遴選過程。 肆 本次募集〈追加募集〉發行計畫之必要性、可行性評估。 伍 截至申請日前一個月止,符合本基金投資標的之公司名稱與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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