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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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提出委員會審議之案件,提案組室須作成議案敘明理由,送秘書室編入議程,與開會通知於開會三日前分送各委員及列席人員。但涉及機密性之議案,得經主任委員之核定,於開會時分送,議畢後即時收回。 委員會議程依左列次序編製之: 一、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三、臨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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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議事規則第10條規定了委員會審議案件的提案流程和議程編製的次序。根據該條規定,提案組室必須製作議案並說明理由,並在開會三天前分送各委員和列席人員。但涉及機密性的議案,可以經主任委員核定,在開會時分發,並在討論結束後立即收回。委員會的議程依照以下次序編製:一、報告事項;二、討論事項;三、臨時動議。 參考資料: -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議事規則。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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