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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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重要或具有時間性之議案,不及編入議程時,得經主任委員核定後,編列臨時議程,於開會時分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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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經濟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發布的《議事規則》第13條,規定在公司股東會中,若有重要或具有時間性的議案未能提前編入正式的議程中,可以經主任委員核定後,編列臨時議程,在開會時分送給與會者。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處理突發、重要或有時間限制的事項,以保證股東會的運作順利和高效。這個規定提供了一種靈活性,使得在必要時可以隨時添加議案,以及確保公司的決策能夠及時進行。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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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