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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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決議事項,得經主任委員提出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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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議事規則第12條,會議決議事項可以經主任委員提出覆議。這意味著如果主任委員對某個決議提出質疑或有異議,該決議可以再次進行討論和審議,以確保決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根據參考資料《證券交易法》第56條,主任委員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具有較高的地位和權力,負責統籌管理和決策。因此,能夠經由主任委員提出覆議的決議事項,可以考慮為重要且具有爭議性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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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