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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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議事紀錄,應分別載明左列事項:一、會議次數。二、會議時間。三、會議地點。四、主席、出席、列席之姓名。五、紀錄之姓名。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八、出席人員認應記載之其他事項。前項議事紀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前,分送各出列席人員,紀錄如有錯誤、遺漏,得於下次會議宣讀時提請主席裁決更正。但涉及機密部份,得於下次會議開會時分送各出列席人員,經宣讀無誤或更正後,即時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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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議事規則第 15 條的規定,委員會的議事紀錄應包含以下事項:一、會議的次數。二、會議的時間。三、會議的地點。四、主席、出席和列席人員的姓名。五、記錄的姓名。六、報告事項的案由和決定。七、討論事項的案由和決議。八、可能需要記錄的其他事項,出席人員的認同。議事紀錄應在下次會議開會之前,分發給所有出席和列席人員,如果有任何錯誤或遺漏,可以在下次會議宣讀時提請主席裁決進行更正。然而,涉及機密部分的議事紀錄可以在下次會議開始時分發給各出席和列席人員,在宣讀無誤或更正後立即收回。 根據上述法規,委員會的議事紀錄應包含會議次數、時間、地點、主席、出席和列席人員的姓名,以及報告事項、討論事項的案由和決議。議事紀錄應在下次會議之前分發給出席和列席人員,並可在下次會議宣讀時進行更正。如果涉及機密部分,則可以在下次會議開始時分發給相關人員,在宣讀無誤或更正後收回。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委員會的議事紀錄準確無誤,並使出席和列席人員能夠在下次會議之前檢查和確認紀錄的正確性。
- 案由名詞
- 錯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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