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併購辦理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進行中之合併或收購案,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合併或收購目的。 (二)合併或收購後財務、業務、人員及資訊等方面之整合計畫。 (三)換股比例及其計算依據。 (四)預定日程。 (五)承受消滅公司權利義務之相關事項(包括庫藏股及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之處理原則)。 (六)被合併或收購公司之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目前之商品及其用途或服務項目)。 二、進行中之分割案,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分割目的。 (二)預定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資產之評價價值。 (三)換股比例及計算依據。 (四)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承受被分割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包括庫藏股及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之處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