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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尚在進行中者,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受讓股份名稱、數量及對象。 二、預定進度。 三、股份交換比例之計算方式及依據。 四、受讓股份未來移轉之條件及限制。 五、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時,並應列明與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關係、選定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響股東權益之評估意見。 六、股份交換之合作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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