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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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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尚在進行中者,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受讓股份名稱、數量及對象。 二、預定進度。 三、股份交換比例之計算方式及依據。 四、受讓股份未來移轉之條件及限制。 五、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時,並應列明與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關係、選定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響股東權益之評估意見。 六、股份交換之合作契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8條,在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尚在進行中的情況下,應該揭露以下事項: 一、受讓股份的名稱、數量和對象。 二、預定的進度。 三、股份交換比例的計算方式和依據。 四、受讓股份未來移轉的條件和限制。 五、如果受讓他公司股份的對象是關係企業或關係人,應該列明與關係企業或關係人的關係、選定關係企業或關係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對股東權益產生影響的評估意見。 六、股份交換的合作契約。 根據「證券交易法」第 30、13 條和「公司法」第 165 條,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時必須製作公開說明書,該公開說明書應詳實明確、簡明易懂,不得有虛偽或欠缺之情事。主管機關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制定了「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明確了公開說明書的內容應包括的事項。 根據最新法規資料,公開說明書應該揭露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尚在進行中的相關事項,例如受讓股份的名稱、數量和對象,預定的進度,股份交換比例的計算方式和依據,受讓股份未來移轉的條件和限制,以及如果受讓他公司股份的對象是關係企業或關係人,應該列明與關係企業或關係人的關係、選定關係企業或關係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對股東權益產生影響的評估意見。此外,公開說明書也應該包括股份交換的合作契約等相關內容。 因此,根據法規要求,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該揭露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尚在進行中的詳細事項,以提供給投資人參考和保護股東權益。

  • 揭露名詞
  • 關係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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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8 條規定:「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尚在進行中者,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受讓股份名稱、數量及對象。 二、預定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