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證券商負責人或業務人員請假、
停止執行
業務或其他原因出缺者,所屬證券商應指派具有與被
代理人
相當資格條件之人員代理之。
前項之代理,所屬證券商應設專簿載明代理之事由、期間、代理人及其職務,以供查考。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