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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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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商負責人或業務人員請假、停止執行業務或其他原因出缺者,所屬證券商應指派具有與被代理人相當資格條件之人員代理之。
  2. 2.前項之代理,所屬證券商應設專簿載明代理之事由、期間、代理人及其職務,以供查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4條,當證券商負責人或業務人員因請假、停止執行業務或其他原因而缺席時,所屬證券商應指派具有與被代理人相當資格條件的人員代理其職務。該代理情況應記載於專簿中,包括代理的原因、期間、代理人和其職務,以供查核。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代理人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以順利代理被代理人的職務。 參考資料: -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最新版本 - 證券交易法

  • 停止執行名詞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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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4 條規定:「證券商負責人或業務人員請假、停止執行業務或其他原因出缺者,所屬證券商應指派具有與被代理人相當資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