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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商負責人或業務人員請假、停止執行業務或其他原因出缺者,所屬證券商應指派具有與被代理人相當資格條件之人員代理之。
  2. 前項之代理,所屬證券商應設專簿載明代理之事由、期間、代理人及其職務,以供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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