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4條,當證券商負責人或業務人員因請假、停止執行業務或其他原因而缺席時,所屬證券商應指派具有與被代理人相當資格條件的人員代理其職務。該代理情況應記載於專簿中,包括代理的原因、期間、代理人和其職務,以供查核。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代理人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以順利代理被代理人的職務。 參考資料: -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最新版本 - 證券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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