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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商之業務人員,應參加本會所指定機構辦理之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證券商並得依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所定在職訓練作業要點規定,申請自行辦理在職訓練。
  2. 初任及離職滿三年再任之證券商業務人員應於到職後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在職人員應每三年參加在職訓練。
  3. 前項訓練之內容及期間,本會得視實際需要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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