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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商之業務人員,參加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成績合格者,由本會或訓練機構發給結業證書,並將訓練成績送服務機構作為考績、升遷及工作指派之參考;成績特優者,由本會或訓練機構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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