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之業務人員,參加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成績合格者,由本會或訓練機構發給結業證書,並將訓練成績送服務機構作為考績、升遷及工作指派之參考;成績特優者,由本會或訓練機構給予獎勵。
根據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6條,證券商的業務人員可以參加職前或在職訓練,如果成績合格,則由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或訓練機構發給結業證書。這個結業證書可以用作該業務人員的考績、升遷和工作指派的參考。如果業務人員的成績特優,則可以獲得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或訓練機構的獎勵。 參考資料: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6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