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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商之業務人員,不參加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或參加訓練成績不合格,於一年內再行補訓,成績仍不合格者,應註銷業務人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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