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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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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之業務人員,不參加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或參加訓練成績不合格,於一年內再行補訓,成績仍不合格者,應註銷業務人員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7條,證券商的業務人員如果沒有參加職前訓練、在職訓練,或者參加了訓練但成績不合格,在一年內進行補訓,但成績仍然不合格的話,證券商應該註銷該業務人員的登記。這個規則的目的是確保業務人員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以維護市場穩定和保障投資者權益。 參考資料: - 證券及期貨從業人員教育訓練辦法 (https://www.sfb.gov.tw/dl?lang=chinese&fname=57304fcc-d88a-4117-978e-6a1426682417.RTF)

  • 註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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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7 條規定:「證券商之業務人員,不參加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或參加訓練成績不合格,於一年內再行補訓,成績仍不合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