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共有24項規定,以下為針對每一項規定的解釋: 1. 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執行業務應本誠實及信用原則。 這項規定要求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在執行業務時必須遵守誠實及信用的原則。 2. 證券商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 本項規定列舉了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不得從事的具體行為,包括洩漏客戶委託事項及其他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提供保證或分享利益、挪用或代客戶保管有價證券等。 3. 前項人員執行業務,對證券商管理法令規定不得為之行為,亦不得為之。 這項規定強調在執行業務時,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不得違反證券商管理法令的相關規定。 4. 前二項之規定於證券商其他受僱人準用之。 本項規定指出前面兩項的規定也同樣適用於證券商的其他受僱人。 參考資料: - 證券交易主管機關. (2012)。"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42000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