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3 條規定了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異動的登記程序和要求。根據該條的規定: 1. 證券商應於負責人或業務人員異動後五日內向證券交易所、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登記。根據情況不同,登記可以是變更登記、註銷登記或撤銷登記。 - 當證券商內部因負責人或業務人員的調動、升遷等原因而發生異動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 當證券商負責人或業務人員因死亡、辭職、解僱、解任、資遣、退休或其他情況而離職時,應辦理註銷登記。 - 當證券商負責人或業務人員因主管機關命令解除職務,或有其他規定所列明的情況時,應辦理撤銷登記。 2. 如果異動涉及證券商的國外分支機構,則申報登記的期限是異動後十日內。 3. 證券交易所、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向主管機關報告上月的異動情況。 4. 對於第一款中涉及證券商內部稽核業務人員的異動,證券商應在異動之前先向證券交易所、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核備。 根據證券交易法第 7 條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3 條的規定,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必須按照這些程序進行登記,否則可能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登記的目的是提供監管機構對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的監督與管理,確保在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異動後,他們的行為仍然受到相應的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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