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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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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有異動者,證券商應於異動後五日內依下列規定,向證券交易所、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登記。所屬證券商在辦妥異動之登記前,對各該人員之行為仍不能免責: 一、證券商內部因負責人或業務人員職務調動、升遷等,為變更登記。 二、證券商負責人或業務人員死亡、辭職、解僱、解任、資遣、退休或有第十七條規定等情事者,為註銷登記。 三、證券商負責人或業務人員,經本會依本法命令解除其職務,或其登記有前條第三項所列各款之情事者,為撤銷登記。
  2. 2.前項負責人及業務人員之異動登記,如係證券商國外分支機構,其申報登記應於異動後十日內為之。
  3. 3.證券交易所、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前項之登記,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之異動情形彙總轉報本會備查。
  4. 4.第一項證券商內部稽業務人員之異動,所屬證券商應於異動前,先申請證券交易所、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核備後,始得異動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3 條規定了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異動的登記程序和要求。根據該條的規定: 1. 證券商應於負責人或業務人員異動後五日內向證券交易所、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登記。根據情況不同,登記可以是變更登記、註銷登記或撤銷登記。 - 當證券商內部因負責人或業務人員的調動、升遷等原因而發生異動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 當證券商負責人或業務人員因死亡、辭職、解僱、解任、資遣、退休或其他情況而離職時,應辦理註銷登記。 - 當證券商負責人或業務人員因主管機關命令解除職務,或有其他規定所列明的情況時,應辦理撤銷登記。 2. 如果異動涉及證券商的國外分支機構,則申報登記的期限是異動後十日內。 3. 證券交易所、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向主管機關報告上月的異動情況。 4. 對於第一款中涉及證券商內部稽核業務人員的異動,證券商應在異動之前先向證券交易所、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核備。 根據證券交易法第 7 條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3 條的規定,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必須按照這些程序進行登記,否則可能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登記的目的是提供監管機構對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的監督與管理,確保在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異動後,他們的行為仍然受到相應的監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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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3 條規定:「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有異動者,證券商應於異動後五日內依下列規定,向證券交易所、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