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2條,該條規定如下: 1. 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在執行職務之前,必須經所屬證券商向證券交易所、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辦理登記,若未經登記就執行業務是不被允許的。 2. 若證券商僱用的人員被本會解除職務的時間未滿三年,且從事的業務並非根據該規則第2條第2項所訂的業務,則該人員必須先向證券交易所申報登記,才可以從事該業務。 3. 如果證券交易所、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發現以下情況之一,則不得進行登記,若已經登記的,則應予撤銷: - 證券商負責人違反了《公司法》第30條或本法第53條的規定。 - 證券商業務人員有本法第54條第1項所規定的相關情況,或者不符合第5條和第6條所訂的資格條件。 4. 證券交易所、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應於每月15日前將上個月的登記情況報送給本會以供查驗。 參考資料:證券交易法、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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