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之業務人員,於從事第二條第二項各款業務所為之行為,視為該證券商授權範圍內之行為。
根據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20條,證券商的業務人員在從事第二條第二項所列舉的各項業務時的行為,都視為該證券商授權範圍內的行為。具體而言,在從事有價證券承銷、買賣之接洽或執行、辦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業務等業務時,業務人員所做的行為都被視為該證券商所授權的範圍內。 參考資料: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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