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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設置標準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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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標準許可設置之證券商,開始營屆滿一年者得申請設置分支機構或簡易分支機構。但因合併或受讓而設置分支機構或簡易分支機構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商設置標準第19條的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置的證券商,在開始營業屆滿一年後可以申請設置分支機構。然而,因為合併或受讓而設置分支機構的情況,則不受此限制。 範例:例如,一家已經經營了滿一年的證券商可以根據此規定提交申請,以設置一個新的分支機構。另外,如果一家證券商通過合併或受讓的方式增加了分支機構,則不需要等待滿一年的期限。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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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設置標準第 19 條規定:「依本標準許可設置之證券商,開始營業屆滿一年者得申請設置分支機構或簡易分支機構。但因合併或受讓而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設置標準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