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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 19 條

依本標準許可設置之證券商,開始營屆滿一年者得申請設置分支機構或簡易分支機構。但因合併或受讓而設置分支機構或簡易分支機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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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商設置標準第19條的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置的證券商,在開始營業屆滿一年後可以申請設置分支機構。然而,因為合併或受讓而設置分支機構的情況,則不受此限制。 範例:例如,一家已經經營了滿一年的證券商可以根據此規定提交申請,以設置一個新的分支機構。另外,如果一家證券商通過合併或受讓的方式增加了分支機構,則不需要等待滿一年的期限。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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