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 26-2 條
證券商已設置國外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者,在同一個國家或地區增設新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仍應依本節規定向本會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證券商設置標準第 26-2 條規定,如果一個證券商已經在國外設置了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並且希望在同一個國家或地區增設新的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仍然需要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在這種情況下,證券商需要提交相關文件並獲得主管機關的許可。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台灣的證券商在香港已經設立了一個分支機構,並且打算在香港再增設一個分支機構,則該證券商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並提交相關文件,以獲得許可。這樣做是為了確保證券商在國外設置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的合法性和符合相關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