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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設置標準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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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已設置國外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者,在同一個國家或地區增設新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仍應依本節規定向本會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證券商設置標準第 26-2 條規定,如果一個證券商已經在國外設置了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並且希望在同一個國家或地區增設新的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仍然需要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在這種情況下,證券商需要提交相關文件並獲得主管機關的許可。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台灣的證券商在香港已經設立了一個分支機構,並且打算在香港再增設一個分支機構,則該證券商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並提交相關文件,以獲得許可。這樣做是為了確保證券商在國外設置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的合法性和符合相關規定。

  • 代表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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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設置標準第 26-2 條規定:「證券商已設置國外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者,在同一個國家或地區增設新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仍應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設置標準第 2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