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 26-1 條
證券商申請在國外設置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或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申請其國外分支機構兼營證券業務,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設置後,應於開業前檢具下列資料向本會申報備查: 一、當地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文件影本。 二、經理人及業務人員或代表人名冊。 三、設立日期及詳細地址。 四、設置分支機構者,應再檢具當地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之業務項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條內容,證券商設置標準第26-1條規定了在國外設置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規定,證券商或金融機構若申請在國外設置分支機構或兼營證券業務,需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後,應在開業前向本會提出以下資料: 1. 當地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文件影本。 2. 經理人及業務人員或代表人名冊。 3. 詳細的設立日期和地址。 4. 若設置分支機構,則需再提供當地主管機關核准經營的業務項目。 針對此問題,我們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的範例資料。根據《證券期貨市場組織法》第十九條,證券商或金融機構在境外設置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時,應向該國的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獲得核准後方能開展業務。例如,若一家台灣的證券公司計劃在新加坡設立分支機構,則需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申請許可並提供相關文件,包括核准設立文件、經理人和業務人員名冊、設立日期和詳細地址等。這些資料將用於審查和核准該分支機構的成立和業務開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