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證券商設置標準26-1

快速跳轉

證券商申請在國外設置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或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申請其國外分支機構兼營證券業務,經當地主管機關准設置後,應於開業前檢具下列資料向本會申報備查: 一、當地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文件影本。 二、經理人及業務人員或代表人名冊。 三、設立日期及詳細地址。 四、設置分支機構者,應再檢具當地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之業務項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條內容,證券商設置標準第26-1條規定了在國外設置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規定,證券商或金融機構若申請在國外設置分支機構或兼營證券業務,需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後,應在開業前向本會提出以下資料: 1. 當地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文件影本。 2. 經理人及業務人員或代表人名冊。 3. 詳細的設立日期和地址。 4. 若設置分支機構,則需再提供當地主管機關核准經營的業務項目。 針對此問題,我們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的範例資料。根據《證券期貨市場組織法》第十九條,證券商或金融機構在境外設置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時,應向該國的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獲得核准後方能開展業務。例如,若一家台灣的證券公司計劃在新加坡設立分支機構,則需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申請許可並提供相關文件,包括核准設立文件、經理人和業務人員名冊、設立日期和詳細地址等。這些資料將用於審查和核准該分支機構的成立和業務開展。

  • 代表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證券商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設置標準第 26-1 條規定:「證券商申請在國外設置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或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申請其國外分支機構兼營證券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設置標準第 2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