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 2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商申請在國外設置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或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申請其國外分支機構兼營證券業務,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設置後,應於開業前檢具下列資料向本會申報備查: 一、當地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文件影本。 二、經理人及業務人員或代表人名冊。 三、設立日期及詳細地址。 四、設置分支機構者,應再檢具當地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之業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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