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商設置標準第26條,證券商申請在國外設置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或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需檢具多項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包括設立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申請書、公司章程或相當文件、營業計劃書、董事會(理事會)議事錄、內部控制制度、可行性評估報告、律師之法律意見書等。此外,如果在國外分支機構的業務逾越了本公司的營業項目,還需檢具營業項目內容、從事該項業務應遵守之當地管理法令、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規畫書、律師之法律意見書等文件。 參考資料: - 證券商設置標準(證券期貨局,最後修訂日期:2021年11月30日) - 證券期貨局網站: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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