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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分支機構及代表人辦事處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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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之一 國外分支機構及代表人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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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 25-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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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每設置一家國外分支機構,其最低實收資本額,應增加新臺幣三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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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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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證券商之設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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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金融機構申請兼營證券業務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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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分支機構及代表人辦事處之設置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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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國內分支機構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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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之一 國外分支機構及代表人辦事處 §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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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外國證券商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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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商 §34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業務種類之增加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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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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