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9條,財務報告應包含以下事項: 1. 財務概況: - 最近五年度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並註明會計師姓名及其查核意見。如果在年報刊印日期之前有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的財務資料,應予以揭露。 - 最近五年度財務分析,包括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經營能力、獲利能力、現金流量及槓桿度。同時應解釋最近兩年度各項財務比率變動的原因。 2. 最近年度財務報告之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 3. 最近年度財務報告,包括會計師查核報告、兩年對照的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附註或附表。 4. 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公司個體財務報告,不包括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5. 公司及其關係企業在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之間如有發生財務週轉困難情事,應說明其對本公司財務狀況的影響。 根據公司法第369條之一的規定,所謂的關係企業是指符合該條所述的關係企業的定義。 以上回答是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9條所提供的參考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