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3 條
- 1.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核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公開招募、補辦公開發行、無償配發新股與減少資本採申報生效制。
- 2.本準則所稱申報生效,指發行人依規定檢齊相關書件向本會提出申報,除因申報書件應行記載事項不充分、為保護公益有必要補正說明或經本會退回者外,其案件自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申報書件即日起屆滿一定營業日即可生效。
- 3.第一項案件之申報生效,不得藉以作為證實申報事項或保證證券價值之宣傳。
- 4.第二項所稱營業日,指證券市場交易日。
- 5.本準則所稱上市公司,指股票已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以下簡稱上市審查準則)第二章及第四章規定上市買賣者。
- 6.本準則所稱創新板上市公司,指股票已依上市審查準則第四章規定在創新板上市買賣者。
- 7.本準則所稱上櫃公司,指股票已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以下簡稱櫃買中心審查準則)規定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
- 8.本準則所稱興櫃股票公司,指股票已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
- 9.本準則所稱財務報告,指合併財務報告,發行人若無子公司者,則為個別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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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3條的規定: 1. 本準則規定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有價證券的募集、發行、公開招募、無償配發新股和減少資本的審核程序,採申報生效制度。 2. 申報生效指發行人按照規定提交相關文件給本會,除非申報文件所記載的事項不充分,需要進行補充說明或被本會退回,否則案件自本會或本會指定機構收到申報文件的那一天起,到一定的營業日為止即生效。 3. 第一項中申報生效不能被用來證明申報事項或保證證券價值的宣傳。 4. 第二項中的營業日指的是證券市場的交易日。 5. 本準則中的上市公司指的是按照《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章和第四章的規定已經在股票市場上市交易的公司。 6. 本準則中的創新板上市公司指的是已按照上市審查準則第四章的規定在創新板上市交易的公司。 7. 本準則中的上櫃公司指的是按照《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的規定在證券商營業處所交易的公司。 8. 本準則中的興櫃股票公司指的是已按照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二章和第三章的規定在證券商營業處所交易的公司。 9. 本準則中的戰略新板興櫃股票公司指的是按照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三章的規定在證券商營業處所交易的戰略新板上的股票公司。 10. 本準則中的財務報告指的是合併財務報告,如果發行人没有子公司,那麼就是個別財務報告。 參考資料:《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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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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