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3條的規定: 1. 本準則規定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有價證券的募集、發行、公開招募、無償配發新股和減少資本的審核程序,採申報生效制度。 2. 申報生效指發行人按照規定提交相關文件給本會,除非申報文件所記載的事項不充分,需要進行補充說明或被本會退回,否則案件自本會或本會指定機構收到申報文件的那一天起,到一定的營業日為止即生效。 3. 第一項中申報生效不能被用來證明申報事項或保證證券價值的宣傳。 4. 第二項中的營業日指的是證券市場的交易日。 5. 本準則中的上市公司指的是按照《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章和第四章的規定已經在股票市場上市交易的公司。 6. 本準則中的創新板上市公司指的是已按照上市審查準則第四章的規定在創新板上市交易的公司。 7. 本準則中的上櫃公司指的是按照《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的規定在證券商營業處所交易的公司。 8. 本準則中的興櫃股票公司指的是已按照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二章和第三章的規定在證券商營業處所交易的公司。 9. 本準則中的戰略新板興櫃股票公司指的是按照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三章的規定在證券商營業處所交易的戰略新板上的股票公司。 10. 本準則中的財務報告指的是合併財務報告,如果發行人没有子公司,那麼就是個別財務報告。 參考資料:《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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