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52 條
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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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2條,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除非是因為繼承者的情況。這表示員工認股權不能轉讓給他人,但如果是因繼承的情況,則可以轉讓給繼承者。提供的參考資料中並沒有具體舉例或相關案例來證明此條規定的適用情形。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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