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根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2條,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除非是因為繼承者的情況。這表示員工認股權不能轉讓給他人,但如果是因繼承的情況,則可以轉讓給繼承者。提供的參考資料中並沒有具體舉例或相關案例來證明此條規定的適用情形。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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