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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60-4 條

  1. 1.發行人申報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於發行辦法中訂定下列有關事項: 一、發行條件(含發行價格、既得條件、發行股份之種類及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 二、發行總額。 三、員工之資格條件及發放審程序。 四、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五、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2. 2.前項第三款員工之資格條件,至少應包括個人表現及績效等事項;發放審核程序至少應包括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同意。
  3. 3.第一項申報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超過二年未發行之餘額仍須發行時,應重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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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0-4條,針對申報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相關事項進行規定。根據第1項的規定,發行人在發行辦法中應訂定發行條件、發行總額、員工資格條件及發放審核程序、未達既得條件時的受限制權利,以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根據第2項的規定,員工資格條件應至少包括個人表現及績效等事項,而發放審核程序則應包括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同意。 根據第3項的規定,如果申報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超過二年仍未發行剩餘股份時,需要重新進行申報。 以參考資料來看,根據證券期貨局的《公司發行有價證券審核清單》,第60-4條規定了在發行有價證券時應訂定的相關事項。根據參考資料《公司發行有價證券審核清單》的範例,發行人在發行辦法中應明確規定發行價格、員工資格條件及發放審核程序。 參考資料: - 證券期貨局《公司發行有價證券審核清單》:https://law.dot.gov.tw/law/law-search-law-detail?dmNo=659L1506&admNo=0&sectionNo=60&lawTp=L&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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