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0-3條的規定,發行人欲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提出申報並檢附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申報書(附表二十二之一),該申報書需載明應記載的事項。申報提交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指定的機構後,自其收到申報書之日起七個營業日為申報生效的起始日期。此外,根據該條規定準用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的規定。然而,金融控股、銀行、票券金融、信用卡及保險等事業的申報生效期間則為十二個營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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