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60-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發行人申報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並得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次申報辦理。
  2. 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3. 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應於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下列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一、發行總額。 二、發行條件。 三、員工資格條件及得獲配或認購之股數。 四、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五、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