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以上法規,發行人在申報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時,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1. 發行人應召開股東會,需要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且出席股東的表決權過半數同意進行。此決議有效期為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分次申報辦理。 2. 如果出席股東的股份總數不足前項規定的定額,則可以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的出席,且出席股東的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進行。 3. 根據前述的規定辦理時,應在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以下事項,且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發行的總額。 - 發行的條件。 - 員工的資格條件以及可以配發或認購的股數。 - 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必要性理由。 - 可能產生的費用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的影響以及其他對股東權益的影響事項。 參考資料中沒有具體的範例與這一法規相關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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