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60-1 條
- 1.本準則所稱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謂發行人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九項發給員工之新股附有服務條件或績效條件等既得條件,於既得條件達成前,其股份權利受有限制。
- 2.發行人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九項及本準則規定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時,發行人得依發行辦法之約定收回或收買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關於公司不得自將股份收回或收買規定之限制。
- 3.前項收回或收買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應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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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60-1 條》的規定: 1.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指的是根據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九項發給員工的新股,必須符合特定的服務條件或績效條件等已取得的條件。在獲得這些條件之前,該股份的權利受到限制。 2. 根據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九項和本準則的規定,如果員工未達到既得條件,發行人可以按照發行辦法的約定回購或收買已發行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此時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關於公司不得自行收回或收購股份的限制。 3. 回購或收買已發行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將視為公司未發行的股份,必須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總結起來,根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60-1 條》的規定,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在員工未達到既得條件之前,發行人可以回購或收買這些股份,且不受公司法關於公司不得自行收回或收購股份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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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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