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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6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準則所稱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謂發行人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九項發給員工之新股附有服務條件或績效條件等既得條件,於既得條件達成前,其股份權利受有限制。
  2. 發行人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九項及本準則規定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時,發行人得依發行辦法之約定收回或收買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關於公司不得自將股份收回或收買規定之限制。
  3. 前項收回或收買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應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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