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60 條
前條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除不印製實體者外,於正式交付前,應經簽證機構依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辦理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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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0條,對於認購權股款繳納憑證除了不必印製實體外,在正式交付之前,應經由簽證機構依照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和公司債券的簽證規則進行簽證。 參考資料: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金管會證披所印製之官方文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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