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受理客戶開立信用帳戶,應辦理徵信。
根據《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證券商在受理客戶開立信用帳戶時,應進行徵信。這意味著證券商在開立信用帳戶之前,需要對客戶進行評估,包括評估其信用狀況、資產能力,並載明投資能力金額等資料。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客戶的投資能力相符,以避免客戶逾越自身投資能力進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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