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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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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對每種證券之融資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十。
  2. 2.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與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對每種證券融券與出借之總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五。
  3. 3.證券商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前二項規定之淨值,改按指撥營運資金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第15條的規定,請注意以下幾點: 1. 進行融資融券業務的證券商對於每種證券的融資總金額,不得超過該證券的淨值的百分之十。這意味著證券商在提供融資服務時必須根據該證券的價值來確定融資金額。 2. 同時,證券商在進行融資融券業務時,如果還進行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則對每種證券的融券和借貸總金額的合計,不得超過該證券的淨值的百分之五。這條規定旨在控制證券商同時進行融資和借貸業務的風險。 3. 如果證券商同時是由金融機構兼營,則第1和第2點中提到的淨值,會改按照指撥營運資金的方式來計算。這意味著證券商需要依據適用的金融機構法規來計算其可提供的融資和借貸金額。 這些解釋和資料來自於《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本身,以及相關的法規和指引文件。例子部分指涉的範例案例可能無法提供,因為資料提供的範例案例內容並未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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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對每種證券之融資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十。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