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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對每種證券之融資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十。
  2.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與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對每種證券融券與出借之總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五。
  3. 證券商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前二項規定之淨值,改按指撥營運資金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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