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第15條的規定,請注意以下幾點: 1. 進行融資融券業務的證券商對於每種證券的融資總金額,不得超過該證券的淨值的百分之十。這意味著證券商在提供融資服務時必須根據該證券的價值來確定融資金額。 2. 同時,證券商在進行融資融券業務時,如果還進行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則對每種證券的融券和借貸總金額的合計,不得超過該證券的淨值的百分之五。這條規定旨在控制證券商同時進行融資和借貸業務的風險。 3. 如果證券商同時是由金融機構兼營,則第1和第2點中提到的淨值,會改按照指撥營運資金的方式來計算。這意味著證券商需要依據適用的金融機構法規來計算其可提供的融資和借貸金額。 這些解釋和資料來自於《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本身,以及相關的法規和指引文件。例子部分指涉的範例案例可能無法提供,因為資料提供的範例案例內容並未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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