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對客戶融資,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比率收取融資自備價款,並以融資買進之全部證券作為擔保品;對客戶融券,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成數收取融券保證金,並以融券賣出之價款作為擔保品。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證券商在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時,對客戶進行融資時應按照主管機關規定的比率收取融資自備價款,並以融資買進的全部證券作為擔保品;對客戶進行融券時,應按照主管機關規定的成數收取融券保證金,並以融券賣出的價款作為擔保品。 資料來源: - 證券交易法施行法規彙編(110.09.11修正)- 13-28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110.06.22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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