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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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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逐日計算每一信用帳戶內之擔保品價值與客戶債務之比率,其低於規定之比率時,應即通知客戶於限期內補繳差額。
  2. 2.前項比率及補繳期限,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如下: 1. 根據該條,證券商在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時,應進行每日計算,對每一客戶信用帳戶內的擔保品價值與客戶債務之比率進行計算。 例如,如果一個客戶的擔保品價值為1,000元,而該客戶的債務為800元,則擔保品價值與債務之比率為1,000/800=1.25。 2. 如果根據計算結果,擔保品價值與債務之比率低於規定比率,證券商應立即通知客戶在限期內補繳差額。 例如,如果規定的比率為1.5,而計算結果顯示擔保品價值與債務之比率為1.25,則證券商應通知客戶補繳差額,以達到規定的比率。 根據參考資料,這些法規的依據來自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根據這些法規,證券金融事業在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時,有具體的規定和程序,以確保客戶的擔保品價值與債務之比率符合要求,並在不符合規定時及時通知客戶補繳差額。

  • 擔保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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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逐日計算每一信用帳戶內之擔保品價值與客戶債務之比率,其低於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