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如下: 1. 根據該條,證券商在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時,應進行每日計算,對每一客戶信用帳戶內的擔保品價值與客戶債務之比率進行計算。 例如,如果一個客戶的擔保品價值為1,000元,而該客戶的債務為800元,則擔保品價值與債務之比率為1,000/800=1.25。 2. 如果根據計算結果,擔保品價值與債務之比率低於規定比率,證券商應立即通知客戶在限期內補繳差額。 例如,如果規定的比率為1.5,而計算結果顯示擔保品價值與債務之比率為1.25,則證券商應通知客戶補繳差額,以達到規定的比率。 根據參考資料,這些法規的依據來自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根據這些法規,證券金融事業在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時,有具體的規定和程序,以確保客戶的擔保品價值與債務之比率符合要求,並在不符合規定時及時通知客戶補繳差額。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