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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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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客戶未能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補繳差額,或逾約定期限未能清結時,證券商應即處分其擔保品。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如果證券商的客戶未能按照前條第一款的規定補繳差額,或者在約定的期限內未能清結時,證券商應立即處分客戶的擔保品。不過,如果雙方有另外的約定,則不受此限制。 這個條文主要是規定當客戶未能按照規定清結融資融券款項時,證券商可以立即處分客戶的擔保品來彌補損失。這一規定的目的是保護證券商的權益,確保他們能及時回收資金。 參考資料: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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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證券商客戶未能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補繳差額,或逾約定期限未能清結時,證券商應即處分其擔保品。但雙方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