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客戶未能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補繳差額,或逾約定期限未能清結時,證券商應即處分其擔保品。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根據《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如果證券商的客戶未能按照前條第一款的規定補繳差額,或者在約定的期限內未能清結時,證券商應立即處分客戶的擔保品。不過,如果雙方有另外的約定,則不受此限制。 這個條文主要是規定當客戶未能按照規定清結融資融券款項時,證券商可以立即處分客戶的擔保品來彌補損失。這一規定的目的是保護證券商的權益,確保他們能及時回收資金。 參考資料: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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